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8 认证证书


8.1 认证证书的保持
    本规则覆盖产品认证证书的有效期为 5 年。有效期内,认证证书的有效性依赖认证机构的获证后监督获得保持。
    认证证书有效期届满,需要延续使用的,认证委托人应当在认证证书有效期届满前90天内提出认证委托。证书有效期内最后一次获证后监督结果合格的,认证机构应在接到认证委托后直接换发新证书。
8.2 认证证书内容
    认证证书内容应符合《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》 的相关要求。
    获证产品及其销售包装上标注认证证书所含内容的,应当与认证证书的内容相一致,证书信息的变更应注明变更次数。
8.3 认证证书的变更
    获证后,当涉及认证证书内容发生变化时; 或已获证产品发生技术变更(设计、结构参数、关键零部件/原材料等) 影响相关标准的符合性时; 或工厂因生产条件等而可能影响产品一致性时; 或认证机构在认证实施细则中明确的其他事项发生变更时; 或认证委托人需要扩展已经获得的认证证书覆盖的产品范围时; 认证委托人应向认证机构提出变更委托。
    认证机构应在控制风险的前提下,积极采用“先证后查” 等方式开展变更确认。必要时,认证机构可对变更内容开展检查或检测。经认证机构评价通过的,方可变更。具体要求由认证机构在认证实施细则中规定。
8.4 认证证书的注销、暂停和撤销
    认证证书的注销、暂停和撤销,依据《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》 和《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注销、暂停、撤销实施规则》 及认证机构的有关规定执行。认证机构应确定不符合认证要求的产品类别和范围,并采取适当方式公布被注销、暂停和撤销的认证证书信息。
8.5 认证证书的使用
    认证证书的使用应符合《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》 的要求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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